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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静律师解答:实践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一个消费坑,就是充值办会员卡后,再去消费的时候,商家就涨价了,有时甚至价格直接翻倍,本律师就遇到过。此种情况下,我们也不能说商家涨价不合法,毕竟他有经营自由的权利。但是商家在消费者再次进去消费的时候,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现在的价格,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的话,就可以解除合同,对已经消费的金额结算,未消费的金额可以退还。注意此种情况解除合同消费者是无过错的,所以结算时之前的消费应该按当时的优惠价计算,商家不能主张按原价结算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消费者发现商家涨价之后,就要求解除合同退款,法院就判决商家之前的消费按优惠价结算,未消费的余款退还。另外律师提醒:此类纠纷一般金额较小,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不划算,所以消费者可通过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维权较快较方便。另外如果是在商场里,还可以给商场管理处打电话,看管理处能否协调退款。
判决书节选:
法院认为,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,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。”本案中,某美发店内张贴的宣传推广会员卡办理的海报内容过于简单,仅载明了办卡金额及相应折扣,但未明确具体优惠项目,应属格式条款范畴。对此,应作出不利于某美发店一方的解释,即应解读为办理1000元会员卡,店内所有项目折扣均按5.8折执行。某美发店抗辩其已张贴温馨提示,通知于9月1日后剪发涨价,但不能证明马某于2019年9月16日进店消费时,明确提醒马某理发价格上调,从某美发店事后赔礼道歉的行为判断,也可以证实此节内容,侵犯了马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。故马某在某美发店消费“五星剪发”,还应按5.8折计费,认定实际消费39.44元。故某美发店应在扣除实际消费款项,将余款288.56元退还马某。诉讼中,双方均同意退卡退款,应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,应准予。根据现有证据,不能认定某美发店存在欺诈行为,马某要求退一赔三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